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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区及释放点的设置

  • 发表时间: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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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防护区不超过300m³时且需保护的物品较为分散或易着火点较为凌乱时可采用全淹没方式保护;

1.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防护区应满足下列规定:

a.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之和与该防护区的总内表面积之比不应大于5%。

b.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c.防护区的容积不大于300m³,高度不超过6米。防护区高度超过6米时应分成设计或采用局部保护,灭火装置应均匀布置安装,总数量不超过6具;防护区的总容积大于300m³时宜采用局部应用保护。

d.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及干粉灭火剂放气指示灯,消防报警系统应与消防控制中心连接,并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e.防护区的通风、换气设施应在灭火装置启动前能自动关闭。

f.同一防区应选用规格型号相同的灭火装置。

二、在室外(须有防雨设施)或室内需要保护的堆垛物品、设备较为集中固定可采用局部应用保护;

2.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保护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a.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保护时,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即相当于3级微风。若为室外可采取增加灭火装置数量全方位保护或加砌挡风墙的办法同时降低灭火装置安装高度等办法解决。

b.当被保护物为可燃液体时,灭火装置喷头距离液面的距离应大于1米。

c.灭火装置应设置在被保护物的上方或易着火部位,当被保护物体积较大时可以设置多具灭火装置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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